主观

东方公司与西方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东方公司向西方公司提供100台电脑,东方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西方公司,西方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东方公司与顺利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顺利公司将100台电脑运至西方公司。8月1日,顺利公司先运了80台电脑至西方公司,西方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80台电脑的货款付清。8月20日,东方公司掌握了西方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顺利公司暂停运输其余20台电脑,并通知西方公司中止交货,要求西方公司提供担保;西方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东方公司通知顺利公司将其余20台电脑运往西方公司,顺利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台电脑全部毁损,致使东方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西方公司要求东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第小题:

东方公司与西方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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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虹公司自2009年开始出现亏损,经营每况愈下。2011年7月8日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经审查,于7月12日受理此案,为了有效防止损失扩大,维护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当日决定先成立管理人接管天虹公司。2011年8月10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天虹公司破产。此时天虹公司的全部资产为9687.5万元,全部债务为27134.6万元(不含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300万元,应交税金410.5万元。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50万元。该公司最大的债权人为A银行,其在天虹公司的债权总额(贷款额及利息)共计4896.2万元,以该公司的一座办公楼和一处库房作抵押,两处房产实际拍卖价值为3500万元。天虹公司破产案件终结后3个月内,有债权人向法院提供材料证明:

(1)天虹公司总经理李某于2011年1月12日向B公司王经理支付了一笔本应于5月12日到期的货款,数额为85万元;

(2)天虹公司于2011年2月10日向C公司支付货款96万元.这批货款的到期日为2011年5月10日;③天虹公司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2011年3月18日判决生效,要求D公司向天虹公司支付货款150万元,天虹公司在D公司未自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动放弃对其的债权。

要求:根据上面所述事实并结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第小题:

法院决定成立管理人接管天虹公司的决定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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