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10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2011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10万元借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第小题:

王某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请简要说明理由。

查看材料

参考答案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天虹公司自2009年开始出现亏损,经营每况愈下。2011年7月8日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经审查,于7月12日受理此案,为了有效防止损失扩大,维护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当日决定先成立管理人接管天虹公司。2011年8月10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天虹公司破产。此时天虹公司的全部资产为9687.5万元,全部债务为27134.6万元(不含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300万元,应交税金410.5万元。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50万元。该公司最大的债权人为A银行,其在天虹公司的债权总额(贷款额及利息)共计4896.2万元,以该公司的一座办公楼和一处库房作抵押,两处房产实际拍卖价值为3500万元。天虹公司破产案件终结后3个月内,有债权人向法院提供材料证明:

(1)天虹公司总经理李某于2011年1月12日向B公司王经理支付了一笔本应于5月12日到期的货款,数额为85万元;

(2)天虹公司于2011年2月10日向C公司支付货款96万元.这批货款的到期日为2011年5月10日;③天虹公司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2011年3月18日判决生效,要求D公司向天虹公司支付货款150万元,天虹公司在D公司未自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动放弃对其的债权。

要求:根据上面所述事实并结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第小题:

法院决定成立管理人接管天虹公司的决定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查看材料

¥

订单号: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

订单号: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