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11年8月1日,张三、李四、王五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内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800万元;

(2)张三、王五各以货币200万元出资。首次出资均为100万元,其余出资均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付;李四以房屋作价出资4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2011年9月1日,张三、王五依约缴付了首次出资。10月10日,公司成立,10月15日,李四将房屋产权依约转移给公司。2012年8月1日,张三履行了后续出资义务。2012年底,公司取得可分配利润200万元。2013年1月5日,张三、李四、王五就200万元利润的分配发生争执,此时王五尚未缴付剩余出资。经查,李四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仅为200万元。因公司的章程没有约定红利分配方法。张三、李四、王五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张三认为应按2:2:1的比例分配;李四认为应按1:2:1的比例分配;王五认为应按1:1:1的比例分配。

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第小题:

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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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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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虹公司自2009年开始出现亏损,经营每况愈下。2011年7月8日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经审查,于7月12日受理此案,为了有效防止损失扩大,维护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当日决定先成立管理人接管天虹公司。2011年8月10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天虹公司破产。此时天虹公司的全部资产为9687.5万元,全部债务为27134.6万元(不含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300万元,应交税金410.5万元。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50万元。该公司最大的债权人为A银行,其在天虹公司的债权总额(贷款额及利息)共计4896.2万元,以该公司的一座办公楼和一处库房作抵押,两处房产实际拍卖价值为3500万元。天虹公司破产案件终结后3个月内,有债权人向法院提供材料证明:

(1)天虹公司总经理李某于2011年1月12日向B公司王经理支付了一笔本应于5月12日到期的货款,数额为85万元;

(2)天虹公司于2011年2月10日向C公司支付货款96万元.这批货款的到期日为2011年5月10日;③天虹公司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2011年3月18日判决生效,要求D公司向天虹公司支付货款150万元,天虹公司在D公司未自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动放弃对其的债权。

要求:根据上面所述事实并结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第小题:

法院决定成立管理人接管天虹公司的决定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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