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案例4] 某人举报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 甲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乙企业以经营性资产投入甲公司,并认购相应的发起人股份。在甲公司成立后,乙企业将已经作为出资应当交付给甲公司的部分机器设备折合2000万元作为自己的资产使用已3年有余,至今尚未交付给甲公司。 (2) 甲公司所属子公司伪造进出口凭证,虚报进出口经营业绩,累计虚增经营额84640万元,占公司营业额的90%,虚增利润15600万元,占公司利润总额的85%,严重损害了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该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为A某和B某(A某为会计人员,B某为非会计人员;二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为甲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C某和D某严重不负责任,未进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认真审核相关会计凭证的真伪,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尽管属于过失,但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3) 甲公司选任的两名独立董事不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甲公司董事会提名E某和G某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而E某直接持有甲公司流通股股票10万股,G某为具有4年从事会计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经历的专家。上述独立董事提案由出席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10800万股(占甲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8000万股的60%)的全数同意通过。 要求: 如果举报反映的情况属实,回答以下问题: (1) 根据上述要点(1)提示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乙企业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乙企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 根据上述要点(2)提示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A某和B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C某和 D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 根据上述要点(3)提示内容,E某和C某是否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并分别说明理由。

甲公司拟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办公家具,授权本单位员工李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01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购。5月10日,李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乙公司应当在6月10日前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全部家具。李某在向乙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乙公司自己填写。 乙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目将收款人填写为丙公司,于2001年5月12日将该支票交给丙公司,由丙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丁银行,以便利用丙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丙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 5月15日,丁银行通知丙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5月“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上记载有在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家具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乙公司于s月8日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家具,丙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开始分批从其账户中支取该资金并交付乙公司。 要求: (1)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该支票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乙公司利用丙公司账户存取款项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说明理由。如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由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丁银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如丁银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

订单号: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

订单号: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