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由忠义公司等7家企业联合设立,注册资本为2亿元。2008年5月,公司净资产额为1.5亿元,公司其他有关情况如下:(1)长城公司曾于2006年8月成功发行5年期公司债券20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1000万元。(2)2008年5月1日,西南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会上制定并通过了“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和“公司增资方案”,两个方案的主要内容分别为:本年度计划再次发行2年期公司债券2000万元;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2亿元增加到2.5亿元。会后将上述两个方案提交公司股东会。(3)2008年6月1日,公司股东会在其召开的定期会议上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增资方案”,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为:3家股东赞成增资,这3家股东的出资总额为1.2亿元;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这2家股东的出资总额为8000万元。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4)2008年6月20日,公司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时发现,公司经理王某擅自将公司5万元资金借给其亲属开办公司。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长城公司的“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2)长城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3)长城公司经理王某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