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谢某于2006年12月2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请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东方红汽修服务店”(以下简称服务店),从事汽车修理业务。随着业务的扩大,服务店又分别设立了4家分店,并招聘了4名店长负责分店的经营,这4家分店均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服务店也未与4名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谢某出国,服务店交由其妻于某管理。在于某管理过程中,第一分店店长张甲擅自与其近亲属张乙合开了一家从事与服务店相同业务的企业,并出任负责人。第二分店拖欠供货商的货款,被起诉至法院,于某应诉时以第二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服务社无关为由抗辩。2008年4月,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服务社,意欲逃避服务社债务。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要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签订书面合同?(4)第一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5)供货商请求支付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于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6)于某解散服务社的行为是否合法?(7)服务社解散后,于某能否逃避企业债务?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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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向A公司支付购买化工产品的货款,B公司向自己开户的C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审核同意后,B公司依约存入C银行300万元保证金,并签发了以自己为出票人,A公司为收款人、C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在该汇票上作为承兑人签章。B公司将上述汇票交付A公司以支付货款。A公司收到汇票后,在约定的期限向B公司交付完毕化工产品。为向D公司支付采购原料价款,A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化工产品后,经过检验,发现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在与A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解除了合同,并将收到的化工产品全部退还A公司。A公司承诺向B公司返还货款,但未能履行。B公司在解除合同后,立即将该事实通知C银行,要求该银行不得对其开出的汇票付款。直到该汇票到期日,B公司也未依约定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C银行。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时,持票请求C银行付款,C银行以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了D公司的付款请求。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并说明理由。(2)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3)如果A公司应D公司的要求,支付了全部被追索金额,转而作为持票人向B公司再追索,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其请求?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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