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经贸公司为向乙电器超市购买电脑等办公用品,于2006年11月1日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汇票,丙银行为付款行。乙电器超市持票后,到丁电脑公司进行采购,并将该票据背书给了丁电脑公司。刚好丁电脑公司正准备向戊电子元件厂支付货款,遂将该汇票背书给戊电子元件厂。戊电子元件厂于12月1日收到该汇票,即向丙银行提示承兑,12月3日丙银行作出承兑。戊电子元件厂财务人员由于工作疏忽,将该张经丙银行承兑的汇票压在手中未及时办理付款手续。等到财务人员发现工作失误,准备采取补救措施时,票据到期日已超过15天。戊电子元件厂即向丙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丙银行拒绝付款的主要理由是:该汇票已超过付款提示期限,银行有权拒绝支付该票据款项。眼见银行态度强硬,戊电子元件厂又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被其他票据债务人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为了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戊电子元件厂即将丙银行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及合理费用。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丙银行有权拒绝戊电子元件厂的付款请求吗?为什么?(2)其他票据债务人有权拒绝戊电子元件厂行使追索权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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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向A公司支付购买化工产品的货款,B公司向自己开户的C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审核同意后,B公司依约存入C银行300万元保证金,并签发了以自己为出票人,A公司为收款人、C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在该汇票上作为承兑人签章。B公司将上述汇票交付A公司以支付货款。A公司收到汇票后,在约定的期限向B公司交付完毕化工产品。为向D公司支付采购原料价款,A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化工产品后,经过检验,发现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在与A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解除了合同,并将收到的化工产品全部退还A公司。A公司承诺向B公司返还货款,但未能履行。B公司在解除合同后,立即将该事实通知C银行,要求该银行不得对其开出的汇票付款。直到该汇票到期日,B公司也未依约定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C银行。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时,持票请求C银行付款,C银行以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了D公司的付款请求。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并说明理由。(2)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3)如果A公司应D公司的要求,支付了全部被追索金额,转而作为持票人向B公司再追索,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其请求?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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