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群众反映指称某证券公司有违法经营的行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调查,发现如下事实:

 (1)该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有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自营业务,净资本为 3 000万元,注册资本为8 000万元。

 (2)设立人甲以其拥有的一栋三层楼房作为出资,当时的价值为800万元,但甲以《公司法》规定可分期缴纳注册资本为由长期占据没有交付给证券公司使用。

 (3)该公司在办理经纪业务时,备置了由其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以供委托人使用,其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经纪公司责任的承担上有一项条款为:如因经纪公司或其从业人员的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经纪公司承担一半的责任。

 (4)9月1日,该公司其中一个委托人黄先生的证券账户上只有“飞虹”、“宇天”两只股票,资金账户有50万元人民币,但交易记录却显示该账户10月2日卖出了名为“恒明”的股票5万股,11月6日买进“顺天”股,支付了71万元。

 要求:

 (1)证券公司的资本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甲的理由是否成立?试说明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甲采取何种措施?

 (3)该证券公司委托书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4)根据黄先生账户的交易记录显示,该证券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的经营行为?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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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饮用水有限公司是B国际有限公司与C股份有限公司、D工业公司于2002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B方投资占60%、C方投资占30%,D方投资占10%。A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长由B公司委派王某担任,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的李某出任。“碧纯”牌蒸馏水是A饮用水有限公司的产品。“碧纯”水投放市场后,先后获得一系列荣誉称号,2004年,“碧纯”水在当地的市场占有率为43%。

 2004年9月,A公司董事长王某投资成立碧纯饮料有限公司,并称其为“碧纯”品牌的权利人,获得了企业名称登记。王某兼任碧纯饮料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年12月,碧纯公司生产“延中”牌饮用水。碧纯饮料有限公司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延中”饮用水的产品装潢上及广告等宣传中,突出“碧纯”名称并仿冒“碧纯”蒸馏水产品的装潢,造成经销商与消费者的误认误购。这些行为造成A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且损害了“碧纯”品牌的声誉。由于A公司的董事长及部分董事同时又在碧纯饮料有限公司任职,C公司指派到A公司的三名董事数次要求召集A公司的董事会会议,洽谈合资公司“碧纯”品牌遭到侵权的问题,但均遭到拒绝,致使A公司无法正常行使权利,并由此造成投资C公司和D公司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根据本题给出的上述内容,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例中的A公司董事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2)A公司董事长拒绝召集董事会会议,依法应如何处理?

 (3)A公司的股东C公司或者D公司是否可以提起股东诉讼?为什么?

 (4)请问股东对公司董事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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