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01年4月5日,刘某、赵某和张某三人合作写成一本书,该书分为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人写成,讲述了三个家庭的生活变迁,共同阐明了生活中的哲理。2001年9月7日,该书正式出版,获得了极高的评价,引起多方关注。有许多的报纸、期刊以及导演都找他们商谈在刊物上发表、搬上银幕等事项。

 刘某与期刊达成协议将该书连载刊登于该期刊上,张某和赵某都予以反对。张某与出版商达成协议,将自己写的第三部分重新排版单独出一本书,刘某则反对张某的做法。三者都同意由制片商王某组织将作品拍成电影。韩某对该书进行了改编,形成了剧本,由导演冯某进行了拍摄。

 刘某、张某和赵某三人为了能写出更好的作品而一起到野外采风,不慎遭遇到车祸,刘某、张某当场死亡,赵某经过抢救活了下来。

 要求:

 (1)该书著作权的享有者为谁?于何时享有?

 (2)刘某与期刊达成的协议、张某与出版商达成的协议是否都有效?说明理由。

 (3)王某、韩某、冯某分别享有的是著作权中的什么权利?

 (4)两人去世后,该书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由谁享有?保护期怎样确定?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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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饮用水有限公司是B国际有限公司与C股份有限公司、D工业公司于2002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B方投资占60%、C方投资占30%,D方投资占10%。A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长由B公司委派王某担任,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的李某出任。“碧纯”牌蒸馏水是A饮用水有限公司的产品。“碧纯”水投放市场后,先后获得一系列荣誉称号,2004年,“碧纯”水在当地的市场占有率为43%。

 2004年9月,A公司董事长王某投资成立碧纯饮料有限公司,并称其为“碧纯”品牌的权利人,获得了企业名称登记。王某兼任碧纯饮料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年12月,碧纯公司生产“延中”牌饮用水。碧纯饮料有限公司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延中”饮用水的产品装潢上及广告等宣传中,突出“碧纯”名称并仿冒“碧纯”蒸馏水产品的装潢,造成经销商与消费者的误认误购。这些行为造成A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且损害了“碧纯”品牌的声誉。由于A公司的董事长及部分董事同时又在碧纯饮料有限公司任职,C公司指派到A公司的三名董事数次要求召集A公司的董事会会议,洽谈合资公司“碧纯”品牌遭到侵权的问题,但均遭到拒绝,致使A公司无法正常行使权利,并由此造成投资C公司和D公司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根据本题给出的上述内容,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例中的A公司董事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2)A公司董事长拒绝召集董事会会议,依法应如何处理?

 (3)A公司的股东C公司或者D公司是否可以提起股东诉讼?为什么?

 (4)请问股东对公司董事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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