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07年6月20日,甲、乙公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7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清算人。甲、乙公司均未履行该买卖合同。

 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甲、乙公司均未履行的买卖合同,管理人应如何处理?

 (2)该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被视为解除?

 (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给乙公司造成10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应如何处理?

 (4)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贷后,100万元的贷款应如何支付?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是否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该合同?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甲公司拟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办公家具,授权本单位员工李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01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购。5月10日,李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乙公司应当在6月10日前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全部家具。李某在向乙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乙公司自己填写。

 乙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目将收款人填写为丙公司,于2001年5月12日将该支票交给丙公司,由丙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丁银行,以便利用丙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丙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

 5月15日,丁银行通知丙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5月“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上记载有在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家具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乙公司于s月8日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家具,丙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开始分批从其账户中支取该资金并交付乙公司。

 要求:

 (1)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该支票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乙公司利用丙公司账户存取款项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说明理由。如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由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丁银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如丁银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

订单号: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

订单号: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