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业务与内销业务。2008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 国内采购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 14.45万元,发票已经通过税务机关认证,材料已验收入库;支付购货运费10万元,并取得运输公输公司开具普通发票;外购燃料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25.5万元,其中20%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

(2) 将外购的原材料80万元委托某公司加工货物,支付加工费30万元,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5.1万元,专用发票均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3) 内销货物不含税收入15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格90万元,支付销货运费2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已知:上期留抵税额16万元。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1%。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计算以下项目:

(1) 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数;

(2)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抵额;

(3) 当月应纳税额;

(4) 当月免抵退税额;

(5) 当月应退税额。

参考答案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甲公司职工李某上班后进行了为期3年的专业技术培训,甲公司为其报销了全部培训费共计算5000元。双方还签订补充劳动协议约定:李某在培训结束后至少须为甲公司服务四年;李某如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按每提前一年支付25%培训费的标准进行赔偿。

李某在培训结束并工作3年后,向甲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书。甲公司则要求李某按合同约定赔偿1250元。这时,李某提出由于新的工作尚未落实,希望能减至500元,遭到甲公司的拒绝。李某在提交辞职申请书1个月后,在办妥移交手续的情况下,离开了甲公司。其后,李某多次要求甲公司为其办理退工和退档手续,但甲公司均以培训费未赔而拒绝。离开甲公司4个月后,李某以用人单位未及时退工退档,造成自己既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又无法找到正式工作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甲公司办理退工退档手续,并赔偿失业期间的损失;而甲公司则以李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提起反诉。

问题:(1) 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补充劳动协议所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合法?李某是否应当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250元?

(2) 李某提出辞职申请并离开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 甲公司以李某未支付违约金为由而拒绝办理退工和退档手续是否合法?为什么?

(4)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自己失业期间的损失?法律依据何在?

¥

订单号: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

订单号: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