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受委托生产的药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的法律效力大于副本。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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