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 )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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