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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