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药材公司原党委书记、经理于某,原计划科副科长王某,原业务科副科长、中药技师陈某,原党委委员、业务科科长李某,于2010年3月至2011年9月间,利用负责经营中药材出口业务的便利,收受港商贿赂的物款共计价值人民币200多万元。
于某等四人收受港商贿赂后,千方百计地为有关港商牟取非法利益。他们采取改变药材品名、以好充次、降级降价、增大出口药材的损耗率,多发货少收钱等恶劣手段,把国家大量中药材低价卖给港商,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000多万港元。
问:于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受贿罪?为什么?
某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该县数名贪污腐败的党员干部进行开除党籍的处分,并建议司法机关对其进行法律制裁。
问:试用政党监督的有关原理对这起案例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