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以及参与药品注册工作的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和实验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
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可以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
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药品,必须销毁的,可以自行进行销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为依据,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
研制新药,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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