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11年7月1日,A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根据B银行的要求,C公司作为A公司的保证人与B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C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2011年9月1日,A公司与B银行经协商,将借款数额由2000万元增加到2500万元。

同时将还款期限变更为2012年3月31日,但双方变更借款合同未征得C公司的书面同意。

2012年4月1日,A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借款,B银行于2012年4月10日书面通知A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当日遭到A公司的拒绝。2012年7月15日,B银行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遭到C公司拒绝。

【问题】

1.如B银行对A公司提起诉讼,如何理解该案件诉讼时效期间?

2.C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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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3日A房地产公司与B施工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C仲裁委员会裁决。2013年4月9日,B施工企业开始进场施工。2013年11月该工程经县建设局办理公开招标投标手续,11月21日经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备案,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没有B施工企业报价的情况下,确定B施工企业为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城东2号住宅楼”中标人,建设规模为5723m2。中标标价为人民币240万元,420元/m2,11月21日14:00前到A房地产公司与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双方一直没有按中标通知书重新签订施工合同。A房地产公司从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给B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共计1500000.00元。2013年11月28日,B施工企业承建的城东2号住宅楼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B施工企业退出施工现场后于2014年5月23日向A房地产公司送交《建筑工程结算书》,该结算以双方2012年5月13日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扣减甩项项目,增加新增项目,结算价为2776068.25元。然而A房地产公司在审查B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结算书》时有异议,认为双方应当以中标通知书价格为基准(扣减甩项项目,增加新增项目),则结算价为2076503元。A房地产公司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B施工企业向C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题】

1.2012年5月13日A房地产公司与8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本案中标通知书由县招标投标管理站发出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如果最终无法协商一致,应当以何种方式解决合同争议?说明理由。

以下争议不能仲裁的是(  )。

  • A.收养
  • B.继承
  • C.房地产
  • D.知识产权
  • E.婚姻

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变更的原因一般包括(  )。

  • A.勘察、设计人工作失误引起的变更
  • B.委托任务范围内的勘察和设计变更
  • C.国家政策的变更
  • D.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的变更
  • E.发包人原因导致的重大设计变更

根据《担保法》、《物权法》有关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  )。

  • A.土地所有权
  • B.宅基地
  • C.建筑物或者其他土地附着物
  • D.建设用地使用权
  • E.生产设备

关于要约邀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
  • B.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获得相对人的承诺
  • C.要约邀请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 D.要约邀请可因自己做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 E.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在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因信赖而使其利益损失的情况下,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规定的险别包括(  )。

  • A.基本险
  • B.意外险
  • C.外来险
  • D.附加险
  • E.其他专门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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