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英凡与正义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律师事务所指派兼职律师李平(某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担任英凡的代理人。英凡按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办理了缴费手续,但李平私下又向英凡要了2000元的交通费。在代理过程中,英凡想聘请另一律师事务所高律师与李平共同代理此案。
李平知道后对英凡说:“你要是聘请高律师,我就退出代理。”在英凡坚持聘请高律师的情况下,李平拒绝继续代理此案。在英凡提出解除双方委托关系时,李平扣留了英凡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问:
(1)李平在代理活动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2)对李平的行为是否应当由某大学进行处罚?
(3)是否应吊销李平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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