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45. 2000年,某大学A根据教学需要,把大学某教授的讲课内容录成录音磁带。这次录制行为征得了该教授的许可,并按当时的付酬标准支付了报酬。

一年后,另一大学B为增强教学结果,提高教学质量,完全依照2000年A的录音带,自行编制出“录音讲义”,分为上、下两册,销售范围仅限于B所在省份的函授大学学员,所得共计2万余元。

扣除成本费以后,收支基本平衡,并无盈利。但被编制的讲义没有取得该教授的同意,也未为其署名,没有向其支付报酬。某教授发现后,认为B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于2002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辩称,其行为是以教学为目的,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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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邮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原邮电部广州通讯设备有限厂)于1988年申请注册“TOP”商标,用于终端机、公务载波电话终端设备商品上。该申请获得了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商标自1989年10月30日起生效。

此后,广州邮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又进行了商标续展申请并被核准,续展核准后的注册商标“TOP”的有效期至2009年10月29日。2002年初,广州邮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发现在广州市区不少电讯经销商在销售标有“TOP”标识的手机,这些移动电话机身显示屏上方及其外包装盒上标有“TOP”标识。在销售的标有“TOP”标识的手机中,有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 TOP511和TOP111,还有北京迈托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TOP618等。

而在同年的7月份,湖南省浏阳市工商局针对当地市场上销售的TOP511和TOP111两种型号的手机,对生产者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做出处罚决定: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罚款1万元。被处罚者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在广州市场上发现商标侵权产品的销售之后,广州邮电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希望能与侵权行为人和解,否则,商标权人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本案中,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TOP511、TOP111手机和北京迈托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TOP618手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40. 对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的国际公约有 ( )

  • A.《伯尼尔公约》
  • 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C.《马德里协定》
  • D.《知识产权协定》
  • E.《商标注册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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