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伯尼尔公约》
- 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C.《马德里协定》
- D.《知识产权协定》
- E.《商标注册条约》
45. 2000年,某大学A根据教学需要,把大学某教授的讲课内容录成录音磁带。这次录制行为征得了该教授的许可,并按当时的付酬标准支付了报酬。
一年后,另一大学B为增强教学结果,提高教学质量,完全依照2000年A的录音带,自行编制出“录音讲义”,分为上、下两册,销售范围仅限于B所在省份的函授大学学员,所得共计2万余元。
扣除成本费以后,收支基本平衡,并无盈利。但被编制的讲义没有取得该教授的同意,也未为其署名,没有向其支付报酬。某教授发现后,认为B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于2002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辩称,其行为是以教学为目的,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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