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39. 2003年3月下旬,樊某某受聘于海南省某某市环球信息有限公司环球信息(声讯)台“588发泄倾诉热线”电话分台,任节目主持人。由于按正常工作程序难以完成定额话务量,樊遂起盗心,于同年4月1日至5月19日,先后5次于夜间窜至该市沿江路市政公司宿舍楼门前的通信电话线交接箱处,用事先购买的查线电话机接在6268880用户电话线上,然后盗用该户电话拔入6276655888环球信息台“588"分台樊所主持的热线电话,以此保证和增加樊在信息台的话务量从而提高其工薪。每次盗用电话时间长约4小时,5次共20余小时。按“信息电话"每分钟收费2元计算,共计人民币2436元。 

问:樊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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