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早年丧妻,有乙、丙二子及女儿丁。甲的哥哥死时留下五间房,按遗嘱由甲继承。乙、丙、丁长大后先后参加工作。甲一直随长子乙生活。1987年,甲亲笔立下遗嘱,谓其死后,五间房由由乙继承,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1980年,甲到次子丙家小住期间得了肝炎,因次子丙伺候周到,甲在病中亲笔立下遗嘱,由次子丙继承五间房中的三间。甲病愈后,到女儿丁家休养。1986年,甲旧病复发,且转化为肝癌。住院期间,甲当着乙、丙、丁的面又口述立下新遗嘱,由乙记录,丙、丁见证,甲在遗嘱上签字,谓五间房由乙、丙各继承二间,丁得一间。事隔不久,甲不治而死,乙、丙、丁料理后事后,商量五间房的处理,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诸法院。

问:五间房应由谁继承?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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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是 (  )

  • A. 群婚制
  • B. 普那路亚婚制
  • C. 一夫一妻制
  • D. 对偶婚制

在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 (  )

  • A. 甲的拖拉机和拖犁
  • B. 甲的手表和乙的表带
  • C. 房屋和天花板
  • D. 丙的钥匙和丁的锁

下列事实中哪一事实能发生不当得利之债 (  )

  • A. 债务人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 B. 给付因赌博而欠的钱
  • C. 养子女给其生父母的赡养费
  • D. 顾客多付售货员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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