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要遵守约定
- B.可以请求法院将违约金额降低至与损失相同的范围
- C.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D.将高出部分上缴国家
- A.为他人管理事务
- B.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 C.为他人谋利益
- D.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 A.单独责任和连带责任
- B.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 C.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 D.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 A.债权人拒不接受债务人履行
- B.债权人死亡
- C.债权人为二人以上
- D.债务人履行会增加负担
2004年3月,张某、高某、刘某、段某、王某5人协议组成“五兴石碴厂”,共同经营、利润平分、债务均摊。在领取营业执照时,因故未写王某的姓名。张某任厂长,高某任会计,刘某任保管兼发料,段某、王某任业务员负责联系业务。同年4月至7月间,该厂购买吴某开办的“吴记石碴厂”石碴600立方,每立方10元钱,共计6000元整,当时未付款。8月初,经张某手一次付给吴1500元,9月初经高某手付给吴2000元。9月底,“五兴石碴厂”因内部矛盾,出现亏损,张、高2人要求退股,经5人协商达成协议:2004年3月至9月30 日的账目结清,盈亏5个人平分;9月30日后张、高退股,与盈亏无关。但在张、高交接手续过程中,5人因账目不清发生纠纷,所欠吴某2500元钱也因亏损无钱一直没有偿还。吴某多次讨要均未得,遂于2005年5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张、高提出自己已退伙,没有清偿责任。王某则提出,营业执照中无自己的名字,自己未入伙,只是帮工,与2500元债务无关。问:
本案中的债务人是谁?如何处理这一债务纠纷?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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