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有权要求乙还债
- B.无权要求乙还债
- C.有权要求甲还债
- D.只能要求乙还债
- A.二儿子和女儿
- B.小儿子
- C.小儿子之女
- D.大儿子之子女
- A.第三人过错
- B.受害人过错
- C.意外事件
- D.不可抗力
- A.违反国家有关对电视机实行“三包”的规定
- B.商场门口公告:“商场有权对顾客带人商场的皮包进行查看”
- C.出租车司机向乘客表示“乘坐本车,乘客受伤自负其责”
- D.修车店的注意事项:“汽车丢失,折价赔偿”
- A.留置
- B.抵押
- C.保证
- D.质押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朋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请回答:
(1)本条中“多次盗窃”的含义是什么?
(2)本条中“盗窃金融机构”的含义是什么?
(3)甲在公共汽车上窃得乙的一个包,打开包发现里面装有现金人民币3 000元和诺基亚手机一部,另包里还装有枪支、弹药等物品,请问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4)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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