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住宅小区与A机械厂车间仅一墙之隔。A机械厂未履行任何法定审批程序,于2014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该生产线日夜运行,产生的噪音致使小区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该小区居民向环保部门多次反映,要求予以处理。同年9月,市环境监理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新上生产线的厂界噪声为78分贝,所处区域为二类混合区。为此,市环保局向A机械厂下达书面通知,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但该厂置之不理。2014年11月,市环保局对A机械厂作出行政处罚:(1)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万元;(2)罚款5000元。A机械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污染源所在的A机械厂建设在先,住宅小区楼房建设在后,责任在住宅小区选址不当。(2)作为主要污染源的新上生产线设备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噪音强度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根据所给材料,请回答:你认为A机械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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