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一日。张某在某小区遭人殴打致轻微伤。某县公安局认定是赵某所为,决定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赔偿张某医疗费等损失。赵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部门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定是张某辨认错误,赵某没有殴打张某,而是蔡某殴打了张某 (蔡某为精神病患者,无行为能力人),于是撤销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另外把蔡某追加为第三人,由于蔡某是无行为能力人,仅作出了令蔡某的监护人赔偿张某医疗费用的决定。 张某对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不服, 他认为殴打他的人是赵某,而并非精神病人蔡某,市公安局在复议过程中之所以作出相反认定, 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所致,遂对此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

(1)张某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为什么?(4分)

(2)蔡某能否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为什么?(4分) 

(3)蔡某在复议决定作出不久后因意外事件死亡, 那么他的权利要想得到保护,谁有权行使起诉权?(2分)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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