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设备2台,每台定价100万元,共计价款200万元,定于同月25日在原告公司住所地交货,货到付款。同时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金为总价款的4%。同月20日,被告将2台设备运往原告公司,途中遭遇某债权人A,其曾为被告提供了设备原材料,而未收到100万款,遂趁机强行扣下该2台设备。被告与该债权人A反复交涉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拿到货款后马上清偿其债权。当被告的运输车子次月4日赶到原告公司时,已过交货期限。而原告公司因于同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了产品供销合同,合同约定于次月1日交付被告产品,货到付款,B方为此交付定金20万。由于被告延期交货,原告亦未向B方交付货物。B方因货未到向原告发出解约通知,并要求原吿双倍返还定金。当原告向被告索赔时,被告辩称自己违约是债权人A的行为造成的,与自己无关。现请回答以下问题:回答: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其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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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根据这一规定,合同变更的特征有()。

  • A.是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
  • B.是原合同关系的内容要素的变更
  • C.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变更
  • D.目的不是消灭合同关系,而是为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 E.因一方违约而发生的改履行为支付违约金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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