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2013年进入某民办高校任职英语教员,签订了 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3月学校以邵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连续旷工 3个月为由,解除与邵某的劳动关系。 随即停发了工资。邵某要求学校办理个人档案转移手续, 学校以邵某未支付服务期违约的违约金为由拒绝办理。2015年7月,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学校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且赔偿损失。试分析:
(1)若邵某与学校的劳动合同中包含服务期条款, 邵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要求支付违约金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
(2)若邵某旷工属实,学校扣留其档案作为支付服务期违约金的保证是否合法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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