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10分)某养殖场自2013年6月起,在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由于养殖场的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附近的水库水质于2014年11月初开始出现发黑发臭现象,人畜饮水发生困难.经环境监测部门多次抽样检测,证实该水库氨氮指标和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污染事故发生后,县环保局经过相关行政调查程序,2014年12月27日给予养殖场在2个月内责令改正,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但是2015年2月27日至3月3日,该养殖场再次发生养殖废液泄露进入地下水系统事故,导致该片区环境再次受到污染。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养殖场违反了环境法的哪项基本制度?请说明理由。

 (2)本案中县环保局应当如何处罚?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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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某玻璃厂长期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多次处罚后仍未整改,继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中华环保联合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一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二是要求被告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三是要求被告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被告答辩称,一、被告已停止侵害;二、原告所诉因果关系难以判定,大气污染是动态的,无法确定大气污染是由被告一家企业造成的;三、对原告单方做出的鉴定评估意见不认可,原告所诉损害赔偿金額及要求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没有事实依据。 

请问:

 (1)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如果要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己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賠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亊责任。 

①本案中某玻璃厂的行为是否属于己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为什么? 

②被告某玻璃厂应承担何种民亊责任?是否应该赔礼道歉?为什么? 

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允许适度开展的活动有()。

  • A.生态养殖业
  • B.休闲渔业
  • C.无害化科学试验
  • D.海洋教育宣传活动
  • E.人工繁育海洋生物物种

我国对新化学物质实行的管理制度有()。

  • A.风险分类管理制度
  • B.申报登记制度
  • C.跟踪控制制度
  • D.分类管理制度
  • E.自由申报制度

外来入侵物种的引入方式包括()。

  • A.有意引进
  • B.无意引进
  • C.自然入侵
  • D.人工培育
  • E.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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