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10 年1O月,原告瓜公司获悉并查实,百度公司开设的“百度贴吧~高密板吧”

网页出现《JR公司的高密板全球最差》文章及相关网页“回复:JR的高密板全球最差,有道理,谢谢提醒!”。JR公司经当地公证处对上述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并予2010年11月5日函告百度公司, 要求百度公司删除相关内容, 同时要求百度公司提供发布上述文章之用户详细信息与地址。 观百度公司虽然删除了相关内容, 但是未提供发布用户的信息及地址。 综上,百度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我公司的商业信誉, 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我公司的损失。 百度公司辫称: 百度贴吧为百度公司提供的电子公告服务。 法律并未要求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承担事先审查义务, 而是实行上网用户责任自负原则, 且本公司已经履行提示义务,并对内容进行事后监督管理。请求驳回 JR公司的请求。

请问:(1)互联网服务商 (ISP 与ICP)的侵权责任是怎样划分的 ?

(2)本案中露度公司是否侵权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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