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2年期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李某的工资按约定工资(月薪1600元)的60%执行。如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发生经营方式调整,则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

问:(1)甲公司与李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2)假定双方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如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只能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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