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4年5月与某电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据有关部门检测,王某所在的作业场所空气中的含铅及其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了国家卫生标准,其工种属于有毒有害工种。2015年1月王某怀孕,为保证胎儿健康发育,医院书面建议王某不要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下工作。王某便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建议书,多次要求公司领导重新安排其劳动岗位,但被拒绝。僵持一周后,王某便自行离开岗位,公司遂以王某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为由,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问: (1)王某怀孕后,公司是否应该调整其工作岗位?为什么?
(2)公司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