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10日,光明公司与美灵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光明公司将其在光辉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美灵公司,美灵公司向光明公司支付36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
次年6月30日,光明公司与美灵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美灵公司向光明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由辉锐公司向光明公司支付36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该款项由辉锐公司直接支付给光明公司指定的收款人寿光公司,分三次支付,每次付120万元,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03年底。补充协议签订后,辉锐公司于2003年7月20日向寿光公司支付了120万元,剩下240万元却拒绝支付。现查明,光辉公司是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美灵公司在股权转让之前并不是光辉公司的股东。
问:(1)光明公司将其在光辉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美灵公司须遵守哪些规定?
(2)假如有关股权转让的所有协议都是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寿光公司可否直接追究辉锐公司的违约责任?
(3)24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债权人、债务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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