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09年2月4日S县人民政府(甲方)依据S县工业园区规划项目要求,委托S县Z镇政府与S县Z镇W村村委会签订了“征用S县Z镇W村七组、八组(乙方)位于S县工业园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的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征用乙方位于S县工业园区规划区域土地270亩,征地补偿费用7,064,304元人民币,分6年付款等相关内容。S县Z镇W村七组、八组村民得知该征地补偿协议后不服协议内容,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试分析:(1)本案的被告是S县政府还是S县Z镇政府?(1分)并说明理由。(1分) (2)S县Z镇W村村委会在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2分)并说明理由。(2分) (3)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2分)并说明理由。(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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