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07年4月,被告人甲利用其担任某县物价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以解决单位办公经费紧张为借口,向某县某公司提出赞助要求,该公司赞助10000元给某县物价局。4月22日,甲到该公司提取现金10000元,随后,到某县某汽车修理厂虚开1张面额为9999元的修理费并补贴1元钱现金,拿给某县某公司冲账。2007年2月9日,3月16日,甲分两次拿各种开支发票叫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签,由他自己在审批意见栏上签同意开支并到单位财务报账,得款共计44849元据为己有。案发后,甲主动退赃人民币30000元。

问题:甲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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