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店进回一款新型平板电脑,经价格核算,定价为1999元。售货员甲在制作价格标签时,不小心看漏了个“1”,将价格标为999元。顾客乙来该店无意中发现这款平板电脑价格如此便宜,马上问售货员甲是真货还是假货,在得到甲肯定的回答“是真货”后,又检查确定不是假货后,乙用信用卡支付买下2台。月底,该商店在盘点时,发现少了2000元,经查,是甲标错价格所致。甲通过信用卡找到乙,要求乙退回2台平板电脑,商店将返回他支付的1998元货款。乙当即拒绝,说:“我当时也表示怀疑,是在你确认这个价格无误之后才付的款。所以,买卖关系已成立,你现在不能反悔。”甲说当初自己也不知道真实价格是1999元,是自己抄单抄错了。乙说:“那是你们商店内部的事,我不知道也不想知道。”商店无奈,只有起诉到人民法院。
问题:(1)商店与乙之间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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