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音像商店进回一批新型“随身听”,经价格核算,定价为1999元。售货员王某在制作价格标签时,不小心看漏了个“1”,将价格标为999元。李某来该商店无意中发现此“随身听”价格如此便宜,就问是真货还是假货,在得到售货员王某的确切回答“是真货”,并检查确非假货后,用信用卡支付,买下两台。并连说:“真便宜,真便宜!”月底,该商店在盘点时,发现少了2000元,经查,是王某标错价格所致。王某通过信用卡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两台“随身听”,商店将返回他支付的1998元货款。李某当即拒绝,说:“我当时也表示怀疑,是在你确认这个价格无误之后,我才付的款。所以,买卖关系已经成立,你现在不能反悔。”王某说当初自己也不知道真实价格是1999元,是自己抄单抄错了。李某说:“那是你们商店内部的事,我不知道也不想知道。”商店无奈,只有起诉到人民法院。
问题:
(1)商店与李某之间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法院应该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