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乙结婚后多年没有生育,1992年5月年夫妻二人从福利院收养了一名女弃婴丙,收养女儿丙后,妻子甲怀孕于1994年生下了儿子丁。1996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甲乙协议离婚,甲抚养女儿丙,乙抚养儿子丁,双方各自负担抚养费用。2000年,乙与戊再婚,共同抚养丁。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甲乙与丙是什么关系?何时成立的? 

(2)丙与丁是什么关系?甲乙离婚对他们的关系有影响吗? 

(3)丁和戊是什么关系?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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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变通规定的适用范围,各民族自治区地方的具体规定颇不相同,大致可以分为

  • A.只适用于本地区少数民族的一般群众,不适用于少数民族中的干部、职工
  • B.只适用于本地区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居民,不适用于城镇中的少数民族居民
  • C.只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不适用于汉族
  • D.既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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