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张明与李红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张明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价值20万元。张明与李红婚后一直与张明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

2002年张明的父亲去世,张明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

2003年李红的父亲去世,李红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张明的父亲和李红的父亲都未立遗嘱。

张明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得到稿酬6万元;

2003年李红买彩票中奖,获奖金10万元。

2004年元旦同学聚会,李红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红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与刘宾到南方同居生活。

张明知道后,向法院起诉离婚。李红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 本案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

(2)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人?

(3)张明能否在起诉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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