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中年丧妻,靠打工抚养丙丁二子至结婚成家后,一人独居生活。2014年,65周岁的甲经人介绍与55周岁未婚女子乙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二人准备登记结婚,不料遭到丙丁强烈反对,声称若甲乙登记结婚,将断绝与甲的父子关系。甲乙二人坚持半年,仍未得到丙丁支持,遂分手。分手后甲抑郁不振,疾病缠身,不能再外出劳动,丙丁不闻不问。甲求助于村民委员会,后者召集丙丁,经过劝说、调解,丙丁达成按月轮换供养甲的协议。协议执行半年,丙丁再次对甲置之不理,甲重新独居,重病在床,无奈之下将丙丁告上法庭,要求追究二人遗弃罪,并承担赡养义务。在审理中,经法院查明,丙丁收入均高出当地平均收入,都有赡养能力。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丙丁是否有权反对甲乙结婚?(2)丙丁对甲置之不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哪个原则?(3)村民委员是否有义务对丙丁进行劝阻和调解?(4)甲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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