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借款人甲公司以购买机器设备资金不足为由,向贷款人乙工商银行申请贷款。贷款人乙工商银行经调查,认为借款人甲公司符合贷款条件,遂向其发放了为期12个月的贷款30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买机器设备。借款人取得贷款后,除将200万元用于购买机器设备外,还将其中的80万元用于修建职工宿舍。
贷款人在贷后检查时,发现借款人的上述挪用行为,遂要求其在15日内筹足资金归还被挪用的贷款,借款人不但没有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按期归还贷款,而且又挪用20万元用于修建职工宿舍。
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乙工商银行从借款人甲公司的存款账户中强制扣收100万元贷款的本息,并按规定加收罚息。扣款后,借款人不服,经交涉无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贷款人退还所扣贷款。
问:
(1)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2)本案中,贷款人是否有权提前收回贷款?为什么?
(3)本案中,贷款人是否有权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强制扣收贷款本息,并加收罚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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