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公司以其持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向该市工商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双方于2012年10月9日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第二日交付股票并签订质押合同,10月11日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工商银行依合同规定于10月12日向该公司发放了贷款。 

问:

(1)本案中的质押权自何时设定?

(2)股票出质后能否转让?

(3)如果甲公司到期未能归还贷款,工商银行可采取哪些措施维护权益?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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