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2007年4月10日,陈某到某商业银行新民储蓄所存款500元。记账员接过陈某所写的储蓄存款凭条和现金后,只对现金进行了清点而未认真查对凭条便开出了5000元的存单,并在存单记账栏加盖个人名章,随即将存单、凭条及现金交给复核员,复核员复核后也在存单复核栏加盖个人名章,将存单交给陈某。

当日下班前结算时,储蓄所发现有4500元的短款,经过核对才发现,陈某自己填写的储蓄凭条的大小写均为500元,储蓄凭条账号与存单账号相同,储蓄凭条上记明陈某存款为5张百元票。新民储蓄所于是要求陈某更换存单,陈某不同意,某商业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

(1)存单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一般存单纠纷的处理规则是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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