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提请减刑建议书
- B.监狱起诉意见书
- C.提请假释建议书
- D.对罪犯处理意见书
- A.偏颇
- B.不精要
- C.虚假
- D.不通俗
- A.罪犯评审鉴定表
- B.罪犯奖励审批表
- C.监外执行审批表
- D.罪犯评议鉴定表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调解书。
2015年9月5日,原告李小莉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武致远离婚.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志刚独任审判,李冰担任书记员。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5年11月21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制作了案号为(2015)x民初字第125号的第一审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如下:
(一)原告李小莉与被告武致远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武凯(现年4岁)由原告李小莉抚养,被告每年给付孩子抚养费2万元。其余抚养费由原告李小莉承担。武致远享有子女探视权,每半月探视一次。
(三)原告李小莉在被告父亲盖房装修时投入的资金,经双方协商,被告武致远同意一次性给付2万元(已当庭给付)。
对当事人的上述协议,法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小莉承担75元,被告武致远承担75元。
案件的基本事实:原告李小莉与被告武致远于200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国庆节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一子武凯(现年4岁)。后因武致远脾气暴躁,夫妻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2月,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开始分居。2014年底,李小莉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但夫妻关系并没有改善。为此,李小莉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于2015年9月5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李小莉提出的诉讼请求是:
(1)儿子武凯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2)夫妻婚后未购置共同财产,但在被告父亲盖房和装修时,自己用个人婚前存款为其偿还债务3万元,这笔钱被告应当退还。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李小莉,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X市人,住XX市XX中学宿舍,系XX市XX中学教师.武致远,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X市人,住XX市XX街XX号,系XX市XX移动公司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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