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仲裁调解书
- B.仲裁协议书
- C.仲裁申请书
- D.仲裁答辩书
- A.阅卷笔录
- B.庭审笔录
- C.调查笔录
- D.评议笔录
- A.学历公证书
- B.拍卖公证书
- C.调查文书
- D.合同公证书
- A.民事再审申请书
- B.民事申诉书
- C.民事再审申请状
- D.民事上诉状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市××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年×月××日上午10时许,郝冰伙同××小区40余名业主,到××集团在本小区举办的房展会上,采取喊口号、拉横幅、发传单、封展位等方式,冲击××集团展销会的房屋展销台,并在××小区内游行,时间持续近两个小时之久,迫使展销会组织方将展台关闭。后郝冰又于当晚5时许,伙同拟不起诉人张明毅、王正兴、李晓栋等人,以小区业主被××集团工人打伤为由,与80余名业主一起,驾车到××市政府门前非法聚集,并悬挂标语、呼喊口号,阻塞了市政府门前的交通,造成××大街道路被诸,交通中断近3小时。
××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郝冰无视国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郝冰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郝冰不起诉。
郝冰,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汉
族,退休职员,现居住××市××区××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日经××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认定郝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证据有:郝冰的供述,拟不起诉人张明毅、王正兴、李晓栋等人的供述,证人杨晓武、金正道、张平阳、吴一军、王全行、刘援朝等人的证言,××市公安分局××交通大队的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身份证明等。
被不起诉人郝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冰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年×月××日移送××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时间是20××年×月××日,不起诉决定书的文号是×检刑不诉〔20××〕第××号。
根据法律规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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