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调查类文书
- B.立案破案类文书
- C.强制措施类文书
- D.侦查终结类文书
- A.调查笔录
- B.庭审笔录
- C.评议笔录
- D.讯问笔录
- A.裁决被告XXXX
- B.责令被告XXXX
- C.判决被告XXXX
- D.责成被告XXXX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红与张亮于2003年3月相识,一个月后,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2010年7月,李红与张亮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女(2岁)。李红与张亮的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只是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5月14日,李红与张亮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李红带着女儿搬离与张亮共同租住的房屋另行居住。2014年2月17日,李红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亮离婚,同时提出女儿归自己抚养,要求张亮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夫妻共有的冰箱一台、电脑一台、液晶电视一台、热水器一台、电磁炉一台、电饭锅一个、煤气罐一个归张亮所有。李红起诉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李红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等。
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案件关键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案中,李红与张亮相恋七年才结婚,并且没有证据证实李红与张亮性格不合,双方当事人只是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不可能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鉴于此,法院在经过李红与张亮同意后,对案件进行调解。经过调解,李红认为,自己与张亮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会很大,于2014年3月10日向法院提出撤回离婚诉讼的申请。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5日制作了编号为(2014)X民初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本案件的审理,由李冬、王强、李莉组成合议庭,李冬担任审判长,王铮担任书记员。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李红:35岁,女,汉族,XX公司员工,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XX区X路X号。
张亮:36岁,男,汉族,XX公司员工,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XX区XX路X号。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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