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案例:张三因购置房屋贷款需要向李四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6个月内免利息,逾期需要支付银行同期利息,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还款期来临之际,李四得知张三已筹集好款项可归还自己欠款的信息后,切断所有通讯方式,意图造成张三未按期还款的事实,从而达到让张三支付违约金的目的。至还款到期,张三仍无法和李四取得联系。

问题:张三为避免承担违约金,可依法采取何种公证方式?该公证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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