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于2014年9月1日,以甲的妻子为被保险人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人身险.自订立保险合同以来,一直按时缴纳保险费

问:

(1)甲与其妻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lO月15日离婚,甲乙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

(2)若甲于2016年10月l8日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乙保险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3)若甲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欲指定甲的弟弟为受益人,该指定在何种情况下才有效?

(4)若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甲及甲已成年的甲子,但对受益份额没有作出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应按何种原则进行受益?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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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自己的房屋为保险标的分别向A、B两个保险公司投保,须具备哪些条件才构成重复保险?

  • A.基于同一保险利益投保
  • B.保险事故相同
  • C.分别订立两个合同
  • D.保险期间重叠
  • E.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

保险合同变更须遵守的法律形式有

  • A.批注
  • B.暂保单
  • C.保险凭证
  • D.批单
  • E.订立变更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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