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某厂女工李某于2010年-6月20日为其婆婆贺某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经贺某同意,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即李某之子A。保险费每月从李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半后,李某与贺某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随B共同生活。离婚后李某仍自愿每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闻断。2013年2月贺某病故,4月李莱、B均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由此产生纠纷。

问: (1)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保险公司能否以“李某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付,为什么? 

(3)李某是否有权代领保险金,为什么? 

(4)该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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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予2014年9月5日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当天便交付了全部保费。2014年9月9日丁某催讨保险单未果,次日在上班途中不幸被货车所撞身亡。依我国《保险法》,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保险合同因保险人未签发保险单而无效
  • B.保险合同因保险人未签发保险单丽被撤销
  • C.保险合同因保险人未签发保险单面解除
  • D.虽然保险人未签发保险单,但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 E.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权利包括

  • A.决定合同效力及保险单的转让和质押
  • B.投保权
  • C.复效请求权
  • D.指定与变更受益人
  • E.保险金受益权的归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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