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

甲于2012年12月5日为其岳父乙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乙6岁的外孙女丙(甲与丁之女),保险费由甲每月按时缴纳。2013年9月21日,甲与被保险人的女儿丁离婚,丙由丁抚养。离婚后,甲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2014年2月,乙病故,甲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丁也提出了申请,理由如下: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是她女儿,并由她监护与抚养,理应由她来领取。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故合同无效。

问题:

(1)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保险公司是否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丁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可以构成重复保险的保险合同有

  • A.人寿保险合同
  • B.健康保险合同
  • C.交通事故商业保险合同
  • D.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 E.信用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包括

  • A.人寿保险合同
  • B.健康保险合同
  • C.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D.责任保险合同
  • E.保证保险合同
¥

订单号: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

订单号: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