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人寿保险合同
- B.健康保险合同
- C.交通事故商业保险合同
- D.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 E.信用保险合同
- A.人寿保险合同
- B.健康保险合同
- C.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D.责任保险合同
- E.保证保险合同
甲于2012年12月5日为其岳父乙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乙6岁的外孙女丙(甲与丁之女),保险费由甲每月按时缴纳。2013年9月21日,甲与被保险人的女儿丁离婚,丙由丁抚养。离婚后,甲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2014年2月,乙病故,甲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丁也提出了申请,理由如下: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是她女儿,并由她监护与抚养,理应由她来领取。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故合同无效。
问题:
(1)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保险公司是否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丁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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