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运输中的货物因爆炸所致的损失
- B.运输中的货物因运输工具发生碰撞而致的损失
- C.运输中的货物因偷窃而致的损失
- D.保险事故发生后,救助货物时导致的货物损失
- E.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所致的损失
- A.保险标的人格化
- B.保险金定额给付
- C.人寿保险保险费的非诉性
- D.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
- E.以生命表或伤残表作为技术基础
宋兵于2008年12月5日为其岳父李国庆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李国庆6岁的外孙女宋彤(宋兵与李红之女),保险费由宋兵每月按时缴纳。2009年9月21日,宋兵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红离婚,宋彤由李红抚养。离婚后,宋兵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2010年2月,李国庆病故,宋兵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李红也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理由如下: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是她女儿,她享有女儿的监护与抚养权,理应由她来领取保险金。而保险公司却认为此保险合同由于投保人离婚后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故合同无效。
问题:
(1)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保险公司是否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为什么?
(3)李红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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